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國中及高中僑生海華獎學金申請辦法


▋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國中及高中僑生海華獎學金」申請辦法
 

110年4月21日第9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議訂定。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獎勵返國就讀國中及高中(不含職業學校)之學業、品性優良僑生,培育海外華僑(裔)人才、發揚中華文化,特設置國中及高中僑生海華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


一、 返國就讀國、高中在學僑生得申請本獎學金,其申請資格如下:
(一)在學國中僑生其前學期各科領域成績甲等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在學高中僑生其前學期各科成績及格,且學期平均成績達七十分(含)以上,未受警告以上之處分者,得申請獎學金。


二、 本獎學金金額規定如下:
(一)合於第二條規定者,國中僑生每名每學年發給獎學金新臺幣陸仟元及獎狀乙紙。
(二)合於第二條規定者,高中僑生每名每學年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獎狀乙紙。


三、 本基金會函請國內各公私立國、高中依本辦法輔導在學僑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二次段考後,4月30日前申請本獎學金,填寫申請表並檢附上學期成績單,送由各校辦理登記及審查後,繕列名冊送本基金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 本獎學金每學年提供名額為國中僑生10名、高中僑生20名;除持有家境清寒證明(須附中文或英文翻譯)者優先分配外,依學業成績順序由高分至低分依次分配之。
 

五、 本基金會對申請獎學金之僑生,經核定後即函請學校轉發該獎學金及獎狀。 
 

六、 本辦法經本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