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


▋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
 

99年1月8日第5屆董事會第6次會議通過實施
109年11月10日第9屆董事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遴聘榮譽職人員以協助推展海內外華文教育及僑民學術研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榮譽職人員,係指諮議委員及顧問。 
 

三、本會得就海內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遴聘為諮議委員:
(一)曾在大學院校從事中華語文及文化教學,且擔任副教授以上職務者。
(二)熟諳海外華文教育,並曾擔任僑民教育團體重要職務者。
(三)對華文教學有專門研究,並出版專論者。
(四)熱心本會會務發展,協助推廣宣傳本會各項業務者。

 

四、本會得就海內外各地人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並熱心捐款推動會務發展者,得遴聘為顧問:
(一)對僑務工作、僑社福利及僑民事業,有特殊表現。 
(二)對僑民文教事業或僑務學術研究,有特殊表現。 
(三)熱心文教活動及關懷弱勢,並捐款獎助僑生向學者。
(四)熱心本會會務發展,捐款推展會務及重點工作者。

 

五、榮譽職人員除由本會遴選外,並得由主管機關或本會董事遴薦人選,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
 

六、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七、諮議委員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評估及審查本會重要計畫及申請獎助案件。
(二)協助推廣海外十大傑出青年及海外師鐸獎者。
(三)為本會文教志工團開發、勘查僑校開拓志工出國服務機會,並於志工出國期間安排參訪或其他相關活動者。
(四)協助推動捐款活動,發展會務者。

 

八、顧問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僑民文教及學術工作之建言。
(二)反映僑情。
(三)協助海內外急難救助及捐款推動會務推展。
(四)辦理本會其他託辦之事項。 

 

九、本會對持續捐助會務推展、獎助僑生教育或其他急難救助者,本會得發給獎狀或感謝狀。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聘為本會榮譽職人員:
(一)行為違反國家政策或利益。
(二)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形象。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
(四)前項各款情形,於遴聘後知悉或發生,本會得解聘之。

 

十一、本要點經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