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組織編制暨人事服務規則


▋ 財團法人海華文教基金會組織編制暨人事服務規則
 

1、民國83年9月2日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訂定通過。
2、民國85年12月27日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3、民國89年1月21日第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4、民國101年3月28日第六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通。
5、民國102年7月18日第六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6、民國102年10月7日第六屆第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7、民國105年3月24日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8、民國107年7月18日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9、民國109年7月17日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建立組織編制及人事制度依據本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九及十一條規定,訂定本會組織編制暨人事服務規則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二條   本規則規定本會組織之編制與職掌及人員之聘僱、解僱、待遇、福利、考績、服務、資遣、退職及撫卹等事項。
 

第二章   編制及職掌
第三條   本會組織編制:
一、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副董事長:一人,襄助董事長辦理有關會務。
三、執行長:在董事長、副董事長督導下辦理本會經常行政事務。副執行長:得設置一人,襄助執行長,處理會務。
四、幕僚單位設秘書、業務及財務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五、秘書、組員及技工、工友等若干名,視本會業務需要決定之。
本條上列組織編制各級人員,依照「本會員額編制表」及本規則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秘書組職掌:
一、董事會及主管會報之規劃召開、紀錄及決議案列管執行與考核。
二、年度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以及本會手冊編印。
三、重要會議及其他重點工作之登錄,聯繫協調。
四、公文之收發、登記、繕校、歸檔管理、及印信典守。
五、員工人事資料之管理、統計、登記及考核、獎懲、遷調、退職、資遣、撫卹之簽辦。
六、員工薪給、津貼、獎金、補助及各項事務費用之核算請款及支出。
七、員工保險、福利、聯誼活動及請假、休假之處理。
八、新進人員之聘雇、敘職、核薪。
九、本會財產登記、養護、報廢、保險及各種產權憑證及登記文件之保管。
十、本會財產購買及日常辦公用品之採購、保管與分發。
十一、各組支用款之請領,單據之整理、審查與報銷。
十二、會議場所租借與管理及宴客事務性之支援。
十三、公務車輛及電話之購置、養護、調度及管理。
十四、文件傳遞。
十五、租賃契約之擬訂修正。
十六、安全警衛、清潔衛生及內部設備佈置之維護及管理。
十七、本會簡介策劃編製。
十八、其他有關文書、人事、事務及出納等行政管理及交辦事項。

 

第五條 業務組職掌:
一、獎助學金之策劃、舉辦及發放。
二、海外文化教育界人士及社團之聯繫。
三、海內外有關文教活動之研究、策劃與推動。
四、各項華僑問題、學術論文之徵集與出版。
五、綜理本組工作計畫草擬及年度計畫工作報告。
六、本會規章之研修與建議。
七、舉辦華僑學術座談及研討會。
八、參加國際性華僑學術會議。
九、電腦建檔與管理。
十、其他有關本組之企劃或研究與推展及交辦事項。

 

第六條 財務組職掌:
一、會計制度之研擬與修訂。
二、帳務管理及各項財務表編製。
三、會計年度預、決算編製、執行與控制審核。
四、經費收支審核、支付。
五、營繕採購物品驗收。
六、稅務處理。
七、辦理員工薪給劃撥手續。
八、薪給、津貼、獎金、補助費、差旅費等之審核撥款。
九、銀行存款處理聯繫。
十、捐贈款項之經收及管理。
十一、電腦資料處理。
十二、其他有關財務工作之處理及交辦事項。

 

第三章  聘僱及解僱
第七條 本會人員以專任為原則,若因業務需要,經董事長核定,得聘用兼任人員及臨時人員。

 

第八條 本會人員之聘僱資格,組員以上之職位須具大專院校以上畢業學歷,以甄選方式聘僱。
聘僱臨時人員,聘期一年,視需要續聘。聘僱期間如本會需予解聘或其自動辭職,均應於一個月前告知。

 

第九條    本會專任人員任職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第十條 本會組織編制內人員之晉用,除本會組織章程另有規定外,其他組長以下人員之聘僱用,甄選後檢具學經歷證件,經董事長核定後聘僱用。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本會人員:
一、曾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二、曾受保安處分或職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十二條 本會人員因案被起訴者,應予停職停薪,其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者,應予解聘(僱);判決確定無罪者,應准其復職補薪。
 

第十三條 經解聘之人員於離職之日,應辦理離職手續,將其應移交及辦理之事項辦理清楚。
 

第四章  待遇及福利
第十四條 專任人員之待遇,依照本會員額編制表,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核計按月發給,年終發給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
上項獎金發給月(日)數不得高於相當等級之公務人員待遇。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六條 本會為鼓勵員工士氣,得於每年舉辦自強活動,及致贈慶生禮物。
 

第十七條 本會所屬員工均應參加政府規定之保險。
 

第十八條 因公出差,其國內外出差旅費,參照公務人員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按實報支交通費、住宿費及相關會議費用。
 

第五章  服務
第十九條 本會人員之服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及董事會決議執行職務。
二、保守職務上應守之機密。
三、應誠實廉潔,不得有足以損害本會名譽之行為。
四、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推諉稽延或挑撥是非。
五、公款公物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
六、保管文書財務應盡職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七、離職或調職時應將經管工作交代完妥。
八、對於政府交辦或協辦有關之業務,應妥善執行,不得怠忽。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會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或責令賠償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二十條 本會員工於在職期間,在本會企劃下或因職務上機會所完成之任何職務上或與職務有關之著作均以本會為著作人。
 

第廿一條 本會績優專任人員得於年度考績後視需要辦理升遷。
 

第廿二條 有關本會人員獎懲與考勤辦法另訂之。
 

第六章  資遣、退職、撫卹
第廿三條 本會專任人員因本會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予以資遣者,按服務年資,每任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薪額基數之資遣費;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逾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廿四條 專任人員之退職,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職金:
一、凡組織編制內任職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退職。
二、服務本會年滿二十年,或凡任職超過五年且年滿六十歲者,得自願退職。
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之年月日為準。
服務年資以在本會專任服務之年資為限,其他年資概不計入。

 

第廿五條 依前條規定退職之專任人員,按其服務年資,以其最後任職之月本薪額為基數基準,每服務一年,發給二個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逾半年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依前項規定適用於舊制之專任人員,新制退職之專任人按其服務年資,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六條 資遣費、退職金均須辦妥離職手續後始能領取;自動辭職或解僱者不予發給。
 

第廿七條 專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或慰問金:
一、因公死亡(包括出差遇險或罹病死亡者)。
二、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
三、因公殘廢無法工作者。
前項給與標準準用第廿五條基數規定計算標準辦理。但服務年資在五年以內者,均發給五個基數。

 

第廿八條 撫卹金依死亡工作人員之遺囑,發給指定人受領,如無遺囑時,則依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同父母弟妹順序發給之。
受領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若撫卹金應平均分配者,如有一人或數人願拋棄其應領部分時,該部分撫卹金勻給其他有權人領受。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九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得依據有關法令及董事會之決議修正之。

 

第三十條 本規則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二日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廿一日董事會通過修正,由同年元月一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