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9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遠字1040202838號函訂定
109年2月24日第9屆第1次董事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
壹、依據:配合財團法人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及僑務委員會108年12月26日僑綜合字第1080702158號函訂定本制度,俾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貳、目的:
一、加強出納管理,健全本會內部財務控管機制,確保公款與公有財物保管安全。
二、健全本會公用財物管理制度,落實產籍管理,釐清財物帳務,確實掌握財產之總值總量。
參、查核範圍:
一、出納管理:出納作業、零用金、保管品及收據管理等財務收支事項。
二、財產管理:
(一)不動產:本會所在之地址(台北市公園路30號7樓)。
(二)動產:金額達新臺幣1萬元以上及使用年限超過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暨其他什項設備等。
(三)權利:經管之著作財產權。
三、物品管理:金額未達新臺幣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之設備、用品等。
肆、稽核人員:由本會財務組、業務組相互查核,執行長督辦,紀錄報請首長核閱。
伍、實施方式:
一、出納盤點及查核:
(一)出納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收款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
(二)由財務組採不定期之方式辦理實地查核,每年至少2次;本會首長得於必要時派員抽查。
(三)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首長核閱。
二、財產、物品盤點及查核:
(一)由財產管理單位查對清點所管財物互相勾稽,如發現與現況不符情形,將相關資料修正補充後簽核。
(二)查核每年至少辦理1次;本會首長得於必要時派員抽查。
(三)財產、物品盤點或抽查完竣後,應將辦理情形連同紀錄報請首長核閱。
三、物品管理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
四、主管機關單位得採不定期之方式辦理實地查核。
陸、管制考核:
一、盤點人員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收納款項收據及其他保管品等與相關紀錄不符時,應查明不符之原因,陳報首長核辦。
二、盤盈或盤虧之財物,應即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補為財物增減之登記。
三、財產毀損滅失,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之規定加以確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財產保管或使用人員負有責任者,依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辦理。
四、財物使用或保管之財產如有盗賣、掉換、擅為收益、出借、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情事,或有未依程序移轉、撥借、毀損不即時申報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查核結果如有重大事項需討論議定,則由執行長召開稽核工作會議研商解決後陳報首長核定;一般事項由查核項目主辦單位循行政程序簽辦陳報。
六、執行本計畫績效良好及執行不力之相關人員,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
柒、因重大事故而不能按期程接受檢查之單位,得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捌、本制度經董事會同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